住了两年之后,管理公司寄来一封信。你的租赁合同将在三个月后到期。为了继续住在同一间房子里,家具原封不动地摆在同样的房间中,你被要求再支付一个月的房租。文件上把这笔钱称为续约金(更新料)

外国居民的第一反应通常都一样:这不可能合法吧。这是一笔什么都没换来的支出,而且在大多数人此前生活过的租房制度里根本不存在。

诚实的答案,比“它违法”或“你必须付”都更不令人满意。日本最高法院在2011年正面审视过这个问题,认可了续约金条款——但附有条件,同时也留下了一条对异常高额费用提出质疑的路径。而另一方面,由日本主管住房的国土交通省自己发布的标准租赁合同书,根本没有续约金条款。

续约金到底是什么

《民法》第601条规定,租赁合同在一方承诺让对方使用、收益某物,另一方承诺为此支付租金时成立。一方提供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这就是它的全部结构。

续约金并不在其中。《民法》没有任何条文,《借地借家法》也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住宅租赁合同更新时必须支付一笔费用。它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它被写进了你的那份合同。最高法院也是这么说的,它把续约金条款描述为课加了一项一般并不构成租赁合同要素的义务。

由此可以推出两点。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续约金条款,你就不欠续约金——没有任何默认规则会替你补上这一条,因此在更新时才第一次出现的收费,是一个请求,而不是一笔债务。但是,如果你的合同里写了,它就和其他约定一样,是一笔合同上的债务。所以第一步不是去查法律,而是读自己的租赁合同:看首页的摘要栏(頭書),以及标题为「契約期間及び更新」或类似字样的条款。

有三笔钱常常和它混淆。礼金(礼金)是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不予退还的钱。押金(敷金)用于担保未付租金和恢复原状的费用,原则上在扣除正当项目后退还。续约手续费(更新手数料)支付给中介公司,而不是房东。

租客们曾正面挑战续约金条款,他们的武器是《消费者契约法》第10条——该条使同时满足两项要件的条款无效。主管该法的消费者厅将这两项要件表述如下:

第一要件:与依任意规定(任意規定)本应适用的情形相比,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

第二要件:该条款违反《民法》第1条第2款所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单方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大阪高等法院此前给出的答案相互矛盾,有的合议庭认定此类条款无效,有的则认可其效力。2011年7月15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作出了了断(平成22年第863号、平成22年第1066号;《民集》第65卷第5号第2269页)。

1

“任意规定”也包括一般法理

租客在第一要件上胜出。第10条所说的任意規定,不仅包括明文的法律条文,也包括一般法理——在本案中就是:没有特别约定时,租客不负担续约金。因此,续约金条款确实加重了作为消费者的租客的义务。

2

但第二要件是利益衡量,而条款经受住了衡量

一项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单方面损害消费者利益,要通过衡量条款的性质、合同缔结的经过,以及双方在信息和交涉能力上的差距来判断。按照这一衡量,在租赁合同中以明确且具体的方式记载的条款并不违反第10条,除非存在特别情事——例如该费用相对于租金和更新周期而言过高。

3

本案中的条款被认定有效

该条款写得清楚,将费用定为两个月房租,并适用于一年一次的更新周期。法院认定不存在特别情事,拒绝宣告其无效,同时也驳回了第10条本身违宪侵害财产权的主张。

关于这笔钱的性质,法院认可续约金一般具有复合性质:一部分是对租金的补充或预付,一部分是继续租赁的对价。正是这一点,使一笔看起来什么都没换来的钱,得以被视为换来了某种东西。

致希望在日本发展事业的外国劳动者

TreeGlobalPartners的服务对外国劳动者完全免费 — 无任何费用,无隐藏收费。我们支持您在日本通过经过审核的雇主进行适当的工作变更或新就业。签证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和注册支持手续通过集团内的 Tree Administrative Scrivener Corporation 处理,为您提供真正的一站式服务。

咨询TreeGlobalPartners →

什么情况下条款仍可能被判无效

这份判决常被概括成“续约金是合法的”,但这种概括抹掉了很多细节。规则留下了两个缺口。

第一,条款不够清楚具体。判旨明确限定于“在租赁合同中以明确且具体的方式记载”(一義的かつ具体的に記載された)的条款;法院的推理是,既然存在明确的约定,就不能说双方在信息和交涉能力上存在不容忽视的差距。这一结论无法套用到金额含糊、没写明何时到期支付,或者只写在签约之后才交给你的纸面材料上的条款。

第二,金额过高。所谓“特别情事”,是以租金和更新周期为尺度来衡量的。已判决的案件涉及的是每年两个月房租——即便如此仍被认可。门槛很高,两年一个月远远够不到。

这两个缺口都不是可以自行行使的救济手段。自己判断条款不清楚或者金额过高然后拒付,会让你面临被主张付款并被指违约的风险。2011年案件中的租客是先付了钱再起诉——结果仍然败诉。在扣下任何一笔钱之前,先去咨询。

政府自己的标准租赁合同里没有续约金

国土交通省发布了《租赁住宅标准合同书》(賃貸住宅標準契約書),这是一份住宅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在其2018年3月版(连带保证人版)中,关于期间与更新的条文全文如下:

第2条(合同期间及更新 / 契約期間及び更新)
1. 合同期间以摘要栏第(2)项所载内容为准。
2.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经协商更新本合同。

经协商更新。没有费用。示范文本摘要栏中的金钱项目是租金、共益费、押金、其他一次性支付款项和设施使用费。在这份31页的文件全文中检索更新料,结果是一次都没有出现——礼金同样如此。

这并不会让续约金变得违法;标准合同书是示范文本,不是法规。但它说明这笔费用是一种市场惯例,而不是国家认为租赁关系中必需的组成部分。当管理公司说“在日本本来就是这样”时,它描述的是当地惯例,而不是日本法律。

哪些地区会收取续约金:地域分布图

续约金是一种地域性惯例,而且差异极大。按都道府县划分的最详细官方数据,来自国土交通省2007年3月的《民间租赁住宅实态调查》(民間賃貸住宅に係る実態調査),调查对象为日本租赁住宅管理协会的会员企业:175家公司就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之间签订的合同给出了有效回答。这些数字来自管理公司而非租客,而且调查距今已超过十五年,所以请把这张表当作惯例扎根地区的分布图,而不是当下的价目表。

都道府县有续约金的合同比例平均金额(月租数)
神奈川90.1%0.8
千叶82.9%1.0
东京65.0%1.0
埼玉61.6%0.5
京都55.1%1.4
爱知40.6%0.5
冲绳40.4%0.5
长野34.3%0.5
北海道28.5%0.1
福冈23.3%0.5
广岛19.1%0.2
富山17.8%0.5
爱媛13.2%0.5
宫城0.2%0.5
大阪0%
兵库0%

首都圈是这一惯例最强的地方——在神奈川几乎接近普遍。京都则是中等频率搭配最重的平均金额,1.4个月。而对任何按城市比较工作机会的人来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大阪和兵库,没有一家回答企业报告收取续约金。关西的惯例走的是另一条路,即高额押金加上扣除(敷引):同一份调查显示,兵库的平均押金为3.7个月,大阪为3.2个月,而东京为1.6个月。

房东为什么收:他们自己的说法

同一份调查还问了那117家收取续约金的公司为什么要收,可以多选。作为一次性收入纳入计算:53.0%。长期以来的惯例:50.4%。在租金较低时确保收入:21.4%。作为修缮磨损与损坏的资金来源:20.5%。担心租客无法一次性支付:14.5%。

一半的回答实际上是说,这笔费用是租金定价方式的一部分;另一半说,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一直都这么做。只有五分之一把它与具体的房屋支出挂钩。如果这笔费用是租金总额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某项服务的报酬,那它就是一个定价问题——而价格是可以商量的。

更新时一并到来的其他费用

租客为续约金做好了预算,却常常被随之而来的其他项目打个措手不及。一份更新通知常常把好几个项目打包在一起,而收款方各不相同。

项目支付对象说明
续约金(更新料)房东只有你的合同有此约定时才需支付。金额和频率因地区、房东和房屋而异。
续约手续费(更新手数料)中介 / 管理公司办理更新手续的事务性费用。
保证公司的更新费用租金保证公司在由保证公司代替个人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定期收费很常见。金额和周期因公司而异。
火灾保险费保险公司租客的保单通常按固定期限投保,到期时间往往与更新前后重合。条件因保险公司而异。

关于第二行,有较新的官方数据。国土交通省2025年6月公布的FY2024《住宅市场动向调查》,向民营租赁住宅的家庭询问了续约手续费;其问卷明确把支付给房东的续约金排除在外,只涵盖中介的事务性费用。按这一定义,44.7%的家庭回答有这笔费用,而在给出金额的家庭中,61.5%回答恰好是一个月房租,另有28.8%不足一个月。自FY2020的39.6%以来,这一比例一直在一个很窄的区间内波动。

支付对象不同的费用要分别交涉:管理公司无法免除房东的续约金,房东也管不了中介的手续费。

什么都不做会发生什么:法定更新

很多租客以为,如果合同到期而没有签新合同,就必须搬走。日本法律的规定几乎相反——这是住宅租客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保护。

《借地借家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定有期限的建筑物租赁合同,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期满前一年至六个月之间发出不更新(或仅在变更条件后更新)的通知,该合同即视为以相同条件更新。但书部分附带了一个关键的转折:更新后的合同没有确定期限

房东一方的空间很窄。根据第28条,房东提出的不更新或解约通知,若无正当事由(正当の事由)即不发生效力;正当事由要结合双方对该建筑物的使用需要、租赁的经过与使用状况、建筑物的状态,以及是否提出搬迁补偿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第27条,有效的解约通知须经六个月才生效;根据第30条,违反上述规定且对租客不利的特约无效。而合同一旦变成没有确定期限,租客退租反而更容易:根据《民法》第617条第1款第2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发出通知,租赁关系于三个月后终止。

但法定更新并不是逃避费用的窍门。当合同依法律规定而非依合意更新时,这笔费用是否仍需支付,取决于条款的措辞,而且这一点已经有过诉讼。公益财团法人不动产流通推进中心指出,即使是法定更新,租客也不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被拒绝更新,因此这笔费用仍可被认为有对价支撑。“让它自动过期就能省下这笔钱”的想法,可能只会换来一张账单和一段变糟的关系。

当更新同时附带涨租

更新通知常常把费用和涨租提案放在一起。二者在法律上是两回事,分开回应会更有利。

《借地借家法》第32条规定,当租金因租税等负担的增减、土地或建筑物价格的变动,或者与附近同类建筑物的租金相比而变得不合理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调整今后的租金。这项权利同样属于租客:如果附近条件相当的房子变便宜了,也可以请求减租。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第32条第2款允许租客按自己认为相当的金额支付,直到承认增额的判决确定为止。制衡就写在同一款里:如果法院认定的金额更高,差额需要加算年利10%的利息一并支付。它保护的是不被迫立即接受涨价,而不是允许无限期少付。而且,拒绝涨租本身,并不构成第28条下拒绝更新的正当事由。

谈判:什么有用,什么没用

对于已经有效约定的续约金,法律上没有要求减免的权利;任何减免都是一项商业判断。但房东的经济账倾向于留住好租客,谈判的筹码正在于此。

1

先读合同,然后尽早开口

确认是否存在条款、金额是多少、周期是多久。如果没有,可以礼貌地询问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有,那你谈的是折扣,而不是在争一笔债务存不存在。提前几个月开口:这给房东留出考虑的余地,也给你留出准备替代方案的时间。

2

先谈你的记录,而不是法律

多年按时付款、没有投诉、没有损坏。空置是昂贵的:没有收入的招租期、广告费、恢复原状的工程,可能还要再付一笔中介佣金。一位可靠的在住租客是值钱的,把这一点说清楚,比引用第10条有效得多。

3

提出具体的请求,并且用书面形式

“能不能便宜点”只会招来拒绝。具体的方案更容易被接受:标示金额的一半、分两到三个月支付,或者以更长的租期换取免除。用电子邮件就可以,而且会留下记录。房东的费用和中介的费用要分开谈。

4

在推进之前,先算清替代方案

把这笔费用与搬家的真实成本比较:押金、礼金、中介佣金、保证费、保险和搬家费用。为了留下而付一个月房租,往往更便宜。

有两件事行不通:一边继续住一边不付款,这会把商量变成违约;以及主张这笔费用违法,在2011年之后这种说法基本上不准确。如果房东不肯让步,地方政府的住宅咨询窗口和消费生活中心提供免费咨询,但受理情况和可用语言因市区町村而异。

定期租房合同:没有更新,也没有续约金

并不是所有日本的租赁合同都会更新。《借地借家法》第38条第1款允许定期建筑物租赁合同不受第30条限制,约定不进行更新——但前提是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例如作成公证书。这就是定期建物賃貸借,也就是定期借家。

这类合同在期限届满时终止,既然没有更新,也就没有续约金。取而代之的是,如果双方都希望继续,就要签订一份全新的合同(再契約),房东可以为此收费;是否收费、收多少,因房东和房屋而异。

取舍很清楚:定期租房合同免去了反复出现的费用,租金往往也更低,但它同时也拿掉了第28条的正当事由保护——正是这项保护,让日本普通的租赁关系如此稳固。

签约之前:这笔费用应该在哪里被告知

处理续约金的最佳时机,是在租期开始之前,那时你还可以选择另一间房子。根据《宅地建物交易业法》(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条,持牌中介必须在合同缔结之前,由具备资格的登录宅地建物交易士交付并说明记载重要事项的书面文件(重要事項説明)。就租赁而言,应说明的事项包括合同期间以及有关更新的事项。这就是你应该找到这笔费用的地方,而提问的时机,就是在说明进行的当下:

外国居民特有的注意点

关于续约金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取决于国籍,但有几个实务上的要点,对外国租客的影响不太一样。

《消费者契约法》保护你,房东是个人时也一样。该法第2条把事业者定义为法人或其他团体,以及作为事业或为了事业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个人。因此,把房子作为事业出租的私人也是事业者,住宅租赁合同就是消费者合同。这项保护并不取决于房东是不是公司——也不取决于你的国籍或在留资格。

把它摊到整个居住期来做预算。按两年一次、每次一个月房租计算,住六年就意味着多付三个月房租——而租客反映的冲击,通常不是金额本身,而是它在毫无计划的时刻突然到来。

保持在留卡在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在更新时通常会要求出示有效的在留卡——这是合同上的私人确认,与入管手续是两回事,但如果卡片临近到期,时间安排可能会变得复杂。

选择城市会改变这笔账。在比较不同城市的工作机会时,要比较住房成本的整体组合,而不是标示的租金。另外,刚来日本的人常常在入职日期决定的紧凑日程下匆忙签约——而这恰恰是2011年判决中“明确且具体”这一标准所针对的情形。

常见问题

原则上合法。2011年7月15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认定:在租赁合同中以明确且具体的方式记载的续约金条款,并不违反《消费者契约法》第10条,除非存在特别情事,例如该金额相对于租金和更新周期而言过高。该案中一年一次、每次两个月房租的约定被认定有效。这一判决并没有说所有续约金都有效;它确立的是一项标准,据此可以对异常高额的续约金提出质疑。
如果这笔费用是你的租赁合同中有效约定的条款,拒付就是违约,而房东确实会起诉追讨。2011年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正是由已经付款、事后要求返还的租客提起的,结果他们败诉了。不付款并不是检验条款效力的安全方式。如果你认为自己的续约金过高,请先向律师或消费生活咨询中心寻求建议。
根据《借地借家法》第26条第1款,如果双方都没有在期满前一年至六个月之间发出不更新的通知,合同将被视为以相同条件更新,只是会变成没有确定期限的租赁。根据第28条,房东没有正当事由不得拒绝更新。但法定更新并不自动等于可以免除费用:是否仍需支付,取决于条款的措辞。
法律上没有要求减免的权利,因此任何改变都取决于房东是否同意。筹码是商业上的:空置会让房东承担招租期、广告费和恢复原状的工程费用,所以一位可靠的长期租客值得留下。请尽早提出、用书面形式,并且提出具体方案——减额、分期支付,或者以更长的租期换取免除。结果因房东和房屋而异。
涨租与续约金是两回事,由《借地借家法》第32条规范。当租金因租税或成本变动、物价变动,或与附近同类建筑物相比而变得不合理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调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第32条第2款允许租客按自己认为相当的金额继续支付,直到法院的裁判确定为止——但如果法院认定的金额更高,差额需要加算年利10%的利息一并支付。
根据《借地借家法》第38条订立的定期建筑物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不进行更新,因此也就不存在可供收费的更新。它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如果双方都希望继续,就要签订一份全新的合同,房东可以为此收费。是否收费、收多少,因房东和房屋而异。
租房的续约金是你与房东之间的私人合同事项,与入管手续是两回事。在实务中,管理公司在更新时通常会要求出示有效的在留卡,因此保持卡片在有效期内会让流程更顺利。住房与入管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致希望在日本发展事业的外国劳动者

TreeGlobalPartners的服务对外国劳动者完全免费 — 无任何费用,无隐藏收费。我们支持您在日本通过经过审核的雇主进行适当的工作变更或新就业。签证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和注册支持手续通过集团内的 Tree Administrative Scrivener Corporation 处理,为您提供真正的一站式服务。

咨询TreeGlobalPartners →

免责声明:本文为截至2026年7月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参考资料:当时施行的《民法》《借地借家法》和《消费者契约法》;消费者厅关于第10条的解说,其中包括对2011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判决的记载(《民集》第65卷第5号第2269页);以及国土交通省的《租赁住宅标准合同书》(2018年3月)、《民间租赁住宅实态调查》(2007年3月)和FY2024《住宅市场动向调查》。续约金是否适用于你、金额多少、多久一次,取决于你个人的租赁合同,并因地区、房东和房屋而异;保证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收费因公司而异,公共咨询服务因市区町村而异。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就你自己的合同咨询律师或公共的消费生活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