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外食业分野(特定产业分野,即接收外国人的行业领域,以下沿用日本官方用语“分野”)的新规接收确实已经受到限制,但如果你现在人在日本、持有外食业分野的特定技能1号(Tokutei Ginou 1-go),你的情况和新规接收完全不同。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Immigration Services Agency,以下简称“入管厅”)公布的外食业分野审查状况中写明:由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提出的变更申请,也就是外食业分野内部的换工作,对象是“全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也在照常依次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

受到限制的是另外几类,入管厅对它们都按受理日划线,但写法并不相同。海外新招聘使用的在留资格(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入管厅写的是对受理日在公布日期之前的申请,在可以交付的情况下按受理日顺序依次交付;而写明“截止线之后受理的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的,是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这一类。至于从技能实习(医疗、福祉设施供餐制造作业)的变更和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的变更,入管厅只写到公布的受理日以前的申请照常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并没有把该日期之后受理的申请写成“原则上不予许可”。各区分的日期互不相同,而且这些日期是会变动的,所以本文不写具体日期。每次需要判断时,请直接到入管厅的公布页面确认当时的记载,本文正文中会给出链接。

但是,“仍在审查”不等于“自动通过”。换工作在法律上属于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必须先取得许可才能到新公司上班;除此之外,你本人还有一项与变更申请分开的、14日以内的申报义务。而且问题最常出在新雇主一侧——协议会加入、直接雇用、营业场所限制这三点只要有一项不满足,申请就会卡住。

结论:新规受理受限,外食业分野内部的换工作和更新没有停

很多人听到“外食业停了”就以为自己会被赶回国,这是误解。入管厅公布的外食业分野审查状况把申请分成了几类,受限制的和没受限制的是分开写的。由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提出的、在外食业分野内部换工作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对象是“全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照常依次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

受到限制的是另外几类,而且限制的形式不是“业务停摆”,而是按受理日划线。海外新招聘使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交付,只对受理日在公布日期之前的申请交付;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同样只审查受理日在公布日期之前的申请,之后受理的原则上不予许可。从技能实习(医疗、福祉设施供餐制造作业)的变更和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的变更,入管厅也按受理日划线,但写法不同:公布的受理日以前的申请照常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页面上并没有对该日期之后受理的申请写明“原则上不予许可”。

为什么会有这个措施?农林水产省公布的资料说明,外食业分野的在留者数预计将超过接收上限5万人(2026年2月末约4万6千人,速报值),因此依据入管法第7条之2第3项和第4项,采取了暂时停止交付认定证明书的措施。同一份资料同时写明:此后,由外食业分野特定技能1号在留者提出的申请(伴随换工作等的申请)照常审查

请注意区分两件事:“会被审查”和“一定会被许可”不是一回事。换工作同样要逐件审查、同样必须取得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向你保证结果。本文只说明制度上的结论,以及你自己能够控制的部分。

什么受限、什么还在动:一张表看清

下面这张表按申请种类整理了现状,覆盖入管厅公布页面上区分的全部类别。表中不写具体的受理日截止日期,因为这些日期是会变动的,把日期写死在文章里反而会害你判断错误。

申请的种类现在的状况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海外新招聘)对受理日在公布的截止线之前的申请,在可以交付的情况下按受理日顺序依次交付;页面上并没有对该日期之后受理的申请写明“原则上不予许可”
从其他在留资格变更为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设有受理日截止线;截止线之后受理的原则上不予许可
从技能实习(医疗、福祉设施供餐制造作业)的变更入管厅按受理日划线处理,公布的受理日以前受理的申请照常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页面上并没有对该日期之后受理的申请写明“原则上不予许可”(该日期会变动,请在需要时自行确认)
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的变更入管厅按受理日划线处理,公布的受理日以前受理的申请照常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页面上并没有对该日期之后受理的申请写明“原则上不予许可”(该日期会变动,请在需要时自行确认)
外食业分野内部:特定技能1号 → 特定技能1号(换工作)“全部申请”都是审查对象,照常审查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照常依次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
外食业 特定技能1号 → 特定技能2号不在本次接收上限措施的对象范围内,照常审查
外食业 特定技能1号技能测定(评价)考试自2026年3月27日起,国内外预约手续均已停止;重启时间未定
外食业2号考试、饮食料品制造业1号与2号考试按预定实施,正常受理

最新状况请务必自己确认这一页: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食业分野的审查状况”。截止线是会变动的,本文撰写时与你阅读时之间可能已经不同。关于重启的时期,农林水产省的说明是“包括是否采取重启措施在内,目前未定”,没有给出任何时间表,请不要相信外面流传的“几月就会恢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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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要办的手续:变更许可申请,加上14日以内的申报

在特定技能里换工作,不是“交个报告就行”。入管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对于持有特定技能在留资格的人,“法务大臣所指定的日本国内公私机关的变更、或者特定产业分野的变更”也包含在“在留资格的变更”之内。也就是说,即使在留资格名称同样是“特定技能1号”、同样在外食业,只要换了雇主(特定技能所属机关,即在你的指定书上被指定为雇主的那家公司),就必须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Zairyu Shikaku Henko Kyoka Shinsei)。换分野时也一样。

特别重要:在变更许可申请的审查期间,不允许你在预定入职的新公司工作。入管厅的资料明确写着,申请期间不认可在预定入职的单位从事工作活动。提前上班会成为之后申请和更新时的重大问题。

  1. 确认新雇主是否满足条件(协议会加入、直接雇用、营业场所种类等,详见后文)
  2. 与新公司签订特定技能雇用契约(即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
  3. 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不可邮寄;原则上由外国人本人到窗口提交,或使用在线申请系统)
  4. 等待审查结果,期间不到新公司上班
  5. 取得许可、领到新的在留卡与新的指定书(与在留卡一起交付、记载你所属的特定技能所属机关与特定产业分野的文件)之后,才开始在新公司工作

另外还有一项独立的义务:14日以内的申报

在变更许可申请之外,你本人还有向入管厅提交“所属(契约)机关相关申报”(Shozoku Kikan ni Kansuru Todokede)的义务。与原公司的契约终止、与新公司签订新契约、机关的名称或所在地变更、机关消灭——发生这些事由时,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申报。特定技能是该申报的对象在留资格。

这不是形式主义。未申报的,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作虚假申报的,处1年以下拘禁刑(日本自2025年起施行的自由刑,相当于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入管法第71条之5第3号、第71条之2第1号)。这是中长期在留者本人的义务,不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帮你办了也不代表你就免责。

反过来说,也请注意:法令上并不存在“离职后必须在几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这样的期限。在第一手官方资料中能够确认的期限只有三个:(1) 契约终止、签订新契约后14日以内的申报;(2)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时,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3) 你在留卡上的在留期限(申请期间最长有2个月的特例期间)。网上流传的“换工作后14日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没有依据,请以上面三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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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多久、要花多少钱、在留期限来不及怎么办

时间和费用是能够事先算清楚的部分,越早动手越安全。

在留期限先到了怎么办:特例期间

如果你在在留期间的届满日之前已经提出了变更申请或更新申请,那么根据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和第21条第4项,即使原在留期限过了,在处分作出之时、或自原在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两者中较早的时间点之前,你仍然可以继续以原来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在留(通称“特例期间”,Tokurei Kikan)。

这里的关键是“在届满日之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就没有这个保护。考虑到变更申请要1个月至2个月,请把行动时间从在留期限往前倒推至少3个月,不要等到最后一个月才开始找工作。

新雇主必须满足的条件:问题最常出在这里

很多人的换工作卡住,原因不在自己身上,而在新公司还没准备好。签契约之前,请先确认下面几点。

① 加入食品产业特定技能协议会

外食业分野的接收机关必须是食品产业特定技能协议会(Shokuhin Sangyo Tokutei Ginou Kyogikai)的成员,这是告示第2条第4号规定的法令要件,同时还要求协助协议会的活动。农林水产省要求:在向入管厅提出在留相关申请之前,先完成协议会加入。加入审查需要2至3个月(送出必要文件后到审查开始需要数周,到发行加入证最终约2至3个月),会费与入会费目前免费;接收第二人以后不需要重新申请。

有两点容易踩坑。第一,即使公司已经在饮食料品制造业分野或外食业分野其中一方成为成员,要在另一方分野接收外国人时,也需要重新办理新的加入手续,因为要在该分野重新审查。第二,2026年3月28日以后才提交协议会加入申请的公司,仍然可以成为现在持有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者的新雇主,但在伴随换工作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加入证,所以要尽早申请。个别公司实际需要几个月无法保证,请不要把自己的在留期限押在对方的进度上。

② 工作的事业所种类要符合

外食业分野的特定技能外国人,必须在从事以下任一种餐饮服务业的事业所(即实际经营的营业场所)工作:(1) 在店内提供饮食的餐饮服务业;(2) 外带式餐饮服务业;(3) 配送式餐饮服务业;(4) 在客人指定的场所提供所烹调饮食料品的餐饮服务业。住宿设施内的餐饮部门、医疗、福祉设施内的供餐(给食)部门也可以工作。

另外,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原本需要广泛从事饮食物烹调、服务顾客、店铺管理的业务,不过根据职场状况,例如在获准在留期间的一部分期间内被配置为烹调担当、只从事特定业务,也是可以的。

在决定去哪家公司之前,可以先由 Tree Administrative Scrivener Corporation 确认对方公司是否符合接收机关的要件。求职者一侧完全免费。Tree Global Partners Co., Ltd. 提供职业介绍,集团内的行政书士法人 Tree Administrative Scrivener Corporation 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代为向入管厅提交申请)手续。请从 这里咨询(可用中文沟通)。

③ 必须是直接雇用,不得是劳动者派遣

外食业分野的上陆基准(入境许可的法定标准,告示第1条)要求,不得签订以劳动者派遣为对象的特定技能雇用契约。既不能把特定技能外国人派遣出去,也不能接收被派遣者。违反的话,此后5年内不能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截至2025年12月1日,允许派遣雇用形态的只有农业分野与渔业分野这两个分野,外食业不包含在内。

还有一点:以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不能在指定书所记载的特定技能所属机关以外的其他公司打工。入管厅的问答对“能否在别的公司打工”的回答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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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的工作:营业场所的限制与“接待”的禁止,是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进入这一节之前,请先把两个词分清楚。日常的“服务顾客”(日语的“接客”)是特定技能1号本来就应该做的工作,完全没有问题;而这里被禁止的是“接待”(settai),它是风营法上的特定行为,风营法第2条第3项把它定义为“以营造欢乐气氛的方法款待客人”,指的是带有欢场性质的招待,和普通餐厅里端菜、点单、结账、招呼客人这些工作完全不是一回事。本文之后出现的“接待”,一律指风营法上的这个概念。

另外,网上经常有人把规则简化成“只要不做接待就没问题”,这是错的。告示第2条把营业场所的限制和接待的禁止规定为分开的两个号,是双重规制,必须同时满足。

规定一:营业场所的限制(告示第2条第1号)

不得让特定技能外国人在风营法第2条第1项所规定的“风俗营业”的营业所,以及同条第5项所规定的“性风俗关联特殊营业”的营业所工作。这里的“风营法”是指《风俗营业等的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Fuei-ho)。同法第2条第1项的“风俗营业”有5种类型:第1号 设置设备、对客人进行“接待”(settai)使其消遣娱乐或饮食的营业;第2号 照度10勒克斯以下的餐饮店;第3号 店内难以看清、且客席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店;第4号 麻将店、弹珠机店等;第5号 设置一定游艺设备的店铺。

这个禁止有一个例外:取得旅馆业法第3条第1项的旅馆、酒店营业许可者所经营的设施内的营业所,且是取得风营法第3条第1项许可(风营法第2条第1项第1号类型)而经营风俗营业的营业所,从第1号的禁止对象中被排除。属于该例外的营业所让特定技能外国人工作时,接收机关另有义务依告示第2条第3号采取“不使其从事接待的必要措施”。

规定二:接待的禁止(告示第2条第2号,不分场所)

与场所无关,不得让特定技能外国人从事“接待”(settai)。这项禁止也及于关联业务——即使不是主要业务、而是附带的关联业务,也不得从事接待。至于接待的具体定义与判断基准,运用要领(入管厅公布的审查运用手册)指示参照警察厅的解释运用基准通达(2024年6月27日 警察厅丙保发第7号等)第4,本文不对个别情形作出判断。

换句话说:即使那家店没有取得风俗营业许可,只要让你做的工作构成“接待”,就是违反;反过来,即使你完全不做接待,只要工作场所属于上述被禁止的营业所,也同样是违反。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清白。

另外提醒一句:个别店铺是否属于风营法第2条第1项的“风俗营业”,取决于其是否取得所辖公安委员会的许可,这是事实认定问题。本文不对任何具体店铺作出判断,请直接向对方公司确认其许可状况。

离职之后到下一份工作之间的空白期

先说让人安心的一面。入管厅的问答明确写着:特定技能外国人即使失业,也并非必须立刻回国;只要在进行求职活动,至少在在留期间内可以继续在留。特定技能雇用契约届满时也一样——并非必须立即回国,通过再雇用或换工作重新签订特定技能雇用契约的话,在在留期间的范围内可以继续在留(换工作时需要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但有一条明确的红线。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规定:以别表第一(入管法的附表一)的在留资格在留者,如果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而在留,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入管厅的问答也举例说明:像“3个月以上不找工作而在留”这样,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不进行特定技能相关在留活动的情形,在留资格可能被取消。

需要诚实告诉你的是:这个“3个月”从哪一天起算(最后出勤日、契约终止日,还是申报日),以及什么算“正当理由”,在第一手官方资料中没有明确记载。正因为界线不明确,就更不应该去赌。离职后请立刻开始求职,并把14日以内的申报办掉,同时留下自己确实在求职的记录。

关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农林水产省的资料提到,对于在留期限会先到期的申请人,有时会建议其变更为该在留资格,或以该在留资格更新(更新仅限1次)。但这条路线的具体要件、在留期间的长度、能否工作都没有公开,所以本文不作说明,也不建议你按传闻行动。请以入管厅窗口的实际指示为准。

累计5年怎么用,以及5年之后的路

特定技能1号的累计在留期间(日本官方用语为“通算”)上限是5年。这里的“累计”是指不分特定产业分野,以特定技能1号在日本在留的期间的合计,过去曾以特定技能1号在留的期间也计算在内。请注意,下列期间也会被算进去:失业中的期间、依再入国许可(含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国的期间、变更与更新申请期间的特例期间,以及为过渡到特定技能1号而获准工作的特定活动在留期间。

不计入5年的例外

根据2026年8月版的运用要领,产前产后休业期间、育儿休业期间,以及因疾病、受伤(含工伤)的休业期间,在能由证明材料认定的情形下不计入累计在留期间。疾病、受伤原则上为1年以内(因工伤者为3年以内),且需为连续超过1个月的期间。要适用这一处理,必须在5年累计期间届满之前(大致提前3个月)连同证明材料提出在留相关申请,并且在休业原因发生时已及时提交了接收困难相关的申报。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事后补办通常来不及。

累计6年的例外

在特定技能2号评价考试等中不合格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当中,满足一定要件者(例如在所需的全部考试中都取得了合格基准分数的8成以上等),会被认定为“有超过5年在留的相当理由”,累计在留期间成为6年。该措施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在外食业分野,日本语能力考试(N3相当以上)也包含在这里所说的“特定技能2号评价考试等”之中。

路线一:升到外食业的特定技能2号

外食业特定技能2号的要件有三项:外食业特定技能2号技能测定(评价)考试合格 + 日本语能力考试N3以上合格 + 2年的指导等实务经验。实务经验的定义是:在取得食品卫生法营业许可的餐饮店,一边指导、监督多名兼职员工或特定技能外国人等,一边从事包含服务顾客在内的作业,作为辅助店铺管理者(副店长、副经理等)的2年间实务经验。该实务经验还须是较近期的经历(运用要领对经验结束后经过的年数设有上限),具体请以运用要领和入管厅窗口的确认为准。从特定技能1号变更为特定技能2号不在本次接收上限措施的对象范围内,照常审查。

不计入这2年经验的期间:技能实习期间、留学的资格外活动(打工)期间、以文化活动、短期滞留、研修、家族滞留等在留资格在留的期间、其他分野的管理者相当经验、国外餐饮店的经验,以及虽然在职但未实际从事业务的期间。跨多家公司的经验可以合并计算。

这里有一条你应该主动使用的权利:接收机关有义务在签订特定技能雇用契约时,事先以书面等方式交付并说明职业发展计划(Career-up Plan);并且在特定技能外国人提出要求时,交付或提供能证明该契约相关实务经验的书面证明文件(告示第2条第8号和第9号)。想走2号路线的人,请从现在起就向公司索取实务经验证明文件,不要等到考试报名时才发现没有材料。

路线二:转到饮食料品制造业分野

从外食业转到饮食料品制造业属于变更特定产业分野,需要重新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若只是在同一分野内变更从事的业务,提交特定技能雇用契约变更相关的申报即可)。而且外食业1号考试的合格无法满足该分野的技能要件:饮食料品制造业分野1号的技能水平是“饮食料品制造业特定技能1号技能测定考试”,日语水平是国际交流基金日本语基础测试或日本语能力考试N4以上,从事业务是饮食料品(酒类除外)的制造、加工及安全卫生的确保。该分野同样要求加入食品产业特定技能协议会(协议会由饮食料品制造业分野与外食业分野共同设置),同样不可通过劳动者派遣接收。

另外,如果你同时满足多个特定产业分野的技能水平与日语水平,并且接收机关符合让你从事对应各分野业务的各项基准,法务大臣可以指定多个特定产业分野的业务,指定书上会记载主要分野与次要分野。

接下来该做什么:先确认自己的在留期限与累计期间还剩多少,再确认目标公司的协议会加入状况与雇用形态,最后按顺序提出变更申请与14日以内的申报。这三步都可以从免费咨询开始。求职者一侧完全免费。Tree Global Partners Co., Ltd. 提供职业介绍,集团内的行政书士法人 Tree Administrative Scrivener Corporation 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代为向入管厅提交申请)手续。请从 这里咨询(可用中文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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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外食业的新规受理受限了,我现在还能在外食业分野内部换工作吗?

可以提出申请。入管厅公布的外食业分野审查状况写明,由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提出的变更申请(外食业分野内部的换工作)对象是“全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也照常依次审查。受到限制的是另外几类,入管厅对它们都按受理日划线,各区分的日期不同:海外新招聘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写的是对受理日在公布日期之前的申请,在可以交付的情况下按受理日顺序依次交付;从其他在留资格的变更,则写明了截止线之后受理的原则上不予许可;从技能实习(医疗、福祉设施供餐制造作业)的变更和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的变更,则只写到公布的受理日以前的申请照常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并没有写明之后受理的原则上不予许可。不过“会被审查”不代表结果一定被许可,仍要逐件审查。最新状况请在 https://www.moj.go.jp/isa/10_00259.html 确认。

换工作需要办什么手续?辞职后必须在几天之内办完?

需要办两件不同的事。第一,换雇主属于在留资格的变更(入管法第20条第1项把法务大臣指定的机关的变更也包含在内),必须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并取得许可。第二,与原公司的契约终止、与新公司签订新契约,各自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由你本人向入管厅提交所属(契约)机关相关申报;未申报处20万日元以下罚金,虚假申报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法令上并不存在“离职后几日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的期限,真正有期限的是14日申报、3个月不活动的取消风险,以及你自己的在留期限。

变更申请正在审查中,我可以先到新公司上班吗?

不可以。入管厅的资料明确记载,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期间,不认可在预定入职的单位从事工作活动。必须等到取得许可、领到新的在留卡和新的指定书之后,才能开始在新公司工作。另外,以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也不能到指定书记载的机关以外的公司打工。

在留期限快到了,但审查还没结束,我会变成非法滞留吗?

只要你在在留期间的届满日之前已经提出了变更申请或更新申请,根据入管法第20条第6项和第21条第4项,在处分作出之时、或自原在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结束之时(两者中较早者)之前,可以继续以原来的在留资格在留。这就是特例期间。前提是必须在届满日之前提出申请。变更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是1个月至2个月,请至少提前3个月开始行动。

还没找到下一家公司,空白期可以有多长?

入管厅表示,失业后并非必须立刻回国,只要在求职,至少在在留期间内可以在留。但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该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而在留,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厅也举了“3个月以上不找工作而在留”的例子。3个月的起算日和“正当理由”的具体基准在公开资料中没有明示,因此不应该去试探这条线。请立刻开始求职,并办好14日以内的申报。

新公司说自己还没加入食品产业特定技能协议会,这样可以吗?

接收机关必须是协议会成员,这是告示第2条第4号的法令要件,而且农林水产省要求在向入管厅提出在留相关申请之前先完成加入。加入审查需要2至3个月,会费与入会费目前免费。2026年3月28日以后才提交加入申请的公司,也可以成为现在持有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者的新雇主,但在换工作的变更申请时需要提交加入证,所以要尽早申请。此外,即使公司已在饮食料品制造业与外食业其中一方成为成员,要在另一方分野接收时也需要重新办理新的加入手续。

外食业的1号考试停了,会影响我换工作吗?重启是什么时候?

1号考试的停止,影响的是还没有取得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的人。你已经持有该在留资格,而入管厅公布的审查状况把外食业分野内部的换工作列为“全部申请”的审查对象。至于你的个别案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请以入管厅窗口的指示为准。1号考试自2026年3月27日起国内外预约手续均已停止;关于重启时期,农林水产省的说明是“包括是否采取重启措施在内,目前未定”,没有给出任何时间表。外食业2号考试与饮食料品制造业的1号、2号考试按预定实施。

特定技能1号的5年用完之后怎么办?

有几条路。一是升到外食业特定技能2号(需要2号技能测定考试合格、日本语能力考试N3以上,以及2年的指导等实务经验;1号到2号的变更不在本次接收上限措施的对象内,照常审查)。二是转到饮食料品制造业等其他分野,但需要满足该分野的技能测定考试与日语要件,并重新提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另外,产前产后与育儿休业期间、因疾病或受伤(含工伤)的休业期间,在满足条件并事先提出申请时不计入累计5年;在2号评价考试等中不合格但满足一定要件者,累计期间为6年(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请提前至少3个月准备。

总结

最重要的一点:外食业分野受到限制的是海外新招聘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从其他在留资格的变更、从技能实习(医疗、福祉设施供餐制造作业)的变更,以及从特定活动(特定技能1号过渡准备)的变更——这几类都设有受理日截止线。而由外食业特定技能1号提出的、在外食业分野内部换工作的变更申请是“全部申请”的审查对象,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也照常依次审查。你不需要因为听到“外食业停了”就急着回国。

换工作必须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因为入管法第20条第1项把法务大臣指定的机关的变更也算作在留资格的变更。审查期间不能在新公司上班。与此分开,还有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的所属机关相关申报义务,未申报或虚假申报都有罚则。法令上没有“离职后几日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的期限,真正有期限的是14日申报、3个月不活动的取消风险,以及你自己的在留期限。

问题最常出在新雇主一侧。协议会加入(要在提出在留申请之前完成,审查需2至3个月)、必须是直接雇用而非劳动者派遣、事业所种类符合,这三点缺一不可。另外请分清两个词:日常的“服务顾客”是特定技能1号本来就该做的工作,而被禁止的“接待”(settai)是风营法第2条第3项定义的特定行为。营业场所的限制与接待的禁止,是告示中分开规定的两个不同规制,必须同时满足,不能理解成“只要不做接待就行”。

时间规划比什么都重要。变更申请的标准处理期间是1个月至2个月,只有在在留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才能享受最长2个月的特例期间。请从在留期限往前倒推至少3个月开始行动,不要把自己的在留资格押在对方公司的准备进度上。

入管厅公布的受理日截止线是会变动的,本文刻意不写死日期。每次需要判断时,请务必自己确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页面(https://www.moj.go.jp/isa/10_00259.html)。关于外食业新规受理的重启时期,农林水产省的说明是包括是否重启在内均属未定,请不要相信没有出处的时间表。

※ 本文为撰写时的法令、告示、运用要领及各官厅公布资料的整理,不保证个别申请的结果。入管厅公布的受理日截止线会发生变动,制度内容今后也可能变更。实际办理前,请务必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https://www.moj.go.jp/isa/10_00259.html)等官方来源确认最新信息,或就您的具体情况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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